《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与司法实践研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与司法实践研究报告
I. 导言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深厚的社会文化意涵,其历史源远流长,并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变 1。然而,近年来,彩礼数额的持续攀升,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特别是涉及高额彩礼、“闪婚闪离”以及彩礼返还条件的争议,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1。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6。本报告旨在对《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剖析,结合其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探讨《规定》在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的初步成效,并分析其在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未来的发展方向。
《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司法机关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也体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角色的演进。传统上,彩礼多被视为私人习俗领域的事宜,法律介入相对审慎。然而,当彩礼习俗的某些实践,如“天价彩礼”及其引发的社会矛盾,触及公共秩序与个体权益保护的底线时,司法机关通过制定专门规定进行规范,显示出一种更为积极的姿态。这反映了法律在面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习俗时,从侧重不干预向适度规制和引导的转变,其目标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家庭和谐。
此外,《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并非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与国家层面持续推动的“移风易俗”、加强乡村治理等宏观政策紧密相连 1。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亦强调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1。这表明《规定》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与行政力量协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其不仅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也承载了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观念、促进文明新风建设的期望。因此,对《规定》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其法律条文本身,更要理解其背后的政策导向和社会治理意涵。
II. 《规定》出台的背景、目的与重要意义
A. 社会背景
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甚至出现相互攀比的现象,这不仅偏离了彩礼作为婚姻祝福的传统意涵,更给许多家庭,特别是彩礼给付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1。这种“天价彩礼”现象,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导致“因婚致贫”,成为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 1。媒体报道和司法实践均显示,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凸显了司法介入和规范的紧迫性 2。
B. 立法目的与政策导向
《规定》的制定,首要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其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有法律,并结合了长期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 2。更深层次看,《规定》的出台与国家关于加强社会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宏观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如前所述,“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对治理高额彩礼、推动移风易俗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强调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 1。《规定》正是司法机关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精神,通过法律手段遏制高额彩礼、倡导健康婚俗的具体体现。
C. 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与施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助于统一全国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标准。在此之前,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对于彩礼的认定、具体返还比例等问题缺乏细致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尽一致 2。
其次,《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闪婚闪离”、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等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完善了裁判规则 2。这些情形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未能充分涵盖,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难点。《规定》的出台,为解决这些新型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者,《规定》的核心目标之一在于依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致力于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 2。它不仅关注财产的返还,更蕴含着对婚姻自由、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的维护。
从更广阔的视角审视,《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关系时的审慎态度。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彩礼这一社会习俗,而是承认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同时对其可能引发的纠纷和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规范和引导1。这种做法,旨在避免法律与社会习俗的直接冲突,通过设定明确的规则,防止习俗被滥用,例如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从而在尊重传统与维护法治之间寻求平衡。
《规定》强调“依法平衡双方利益” 2,预示着司法裁判将更加注重案件的实质公平。通过引入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多元考量因素 2,法院得以在个案中进行更精细化的利益衡量,这对于避免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合理的经济损失,或另一方不当得利,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指出的,《规定》的制定也是对既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漏洞”的填补 13。民法典本身未对彩礼及其返还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依赖习惯和司法解释。《规定》通过更为细致的条文,为彩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强的法律确定性,这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指引公众行为均具有正面效应。
III. 《规定》核心条款深度解读
A. 第一条:适用范围
《规定》第一条明确:“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2。此条为《规定》的适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强调了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以婚姻为目的”和“依据习俗”。这意味着,并非所有在婚恋关系中发生的财物给付都属于《规定》所调整的彩礼范畴。财物的给付必须与缔结婚姻的明确意图相关联,并且这种给付行为需要符合当地普遍认可的婚姻习俗。这两个条件的设定,为后续条款中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界定彩礼范围奠定了基础,也提示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地方习俗的查明将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B.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规定》第二条重申并强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明确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这一条款具有强烈的价值导向和公共政策意义,旨在打击以缔结婚姻为幌子,行骗取、勒索财物之实的行为,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条的适用往往需要法院穿透“彩礼”的表象,探究财物给付的真实性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果一方并无真实结婚意愿,或利用对方急于结婚的心理,索要远超当地习俗的高额财物,且在获取财物后迅速提出分手或离婚,则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14 和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14,均体现了法院对这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赵某诉孙某案中,孙某在短期内多次“闪婚闪离”并收取高额彩礼的行为模式,被法院综合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在王某诉李某案中,李某虽未与王某登记结婚,但其在交往过程中持续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并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其行为亦被认定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适用第二条时,并非孤立地看待单笔财物给付,而是会综合考量双方的交往过程、言行举止、感情基础、财物索要方式、当地彩礼习俗以及是否存在“闪婚闪离”等异常行为模式,从而对接收财物一方的真实意图作出判断。这无疑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链来证明对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同时,这也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需要在个案中审慎把握“索取”与基于习俗的正常彩礼给付之间的界限。
C. 第三条:彩礼的认定标准与排除情形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为彩礼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2。这一多因素综合考量的方法,旨在将那些真正为缔结婚姻、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纳入彩礼范畴。
第三条第二款则以“反向排除”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形:(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这一排除性规定,为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或共同消费提供了相对清晰的界限,有助于避免将所有婚恋期间的财物往来均认定为彩礼,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返还纠纷。
然而,实践中对第三条的适用依然存在一些难点。首先,“价值不大”本身是一个相对概念,其标准如何界定,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当事人经济状况以及当地对彩礼数额的一般认知而有所不同 21。若缺乏统一的、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其次,对于一些介于彩礼与一般赠与之间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给付款项,如“改口费”、“见面礼”、“上车礼”、“下车费”、“三金”(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其性质认定仍具争议。例如,在(2024)皖0302民初1673号案件中,法院未将“改口费”、“上下车费”、“腰带费”认定为彩礼 21;而在(2024)赣0802民初1825号案件中,法院则将“定亲彩礼和改口费”一并予以考虑并判令返还 21。对于“三金”,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将其视为彩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与彩礼性质类似的婚约财产,因其价值较高且与缔结婚姻的目的紧密相关 22。
这些案例的差异性反映出,尽管《规定》提供了认定框架,但在具体适用时,法官仍需结合个案证据,深入查明“给付目的”和“当地习俗”,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裁量权。这可能意味着,对于某些特定习俗性费用的定性,短期内仍难以完全统一,需要通过更多典型案例的积累来逐步形成共识。
D. 第四条: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规定》第四条对彩礼纠纷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区分,旨在解决以往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性争议,特别是婚约双方父母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问题 1。
该条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中国传统习俗中,婚姻的缔结往往由双方父母深度参与,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也多由父母经手或决策的现实情况 1。将实际出资或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不仅符合社会常情,也有利于法院查明彩礼的来源、去向、数额等关键事实,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四(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以及河南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均体现了将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 20。
而在离婚纠纷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则“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这主要是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核心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直接与夫妻身份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宜将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双方父母)卷入其中,以避免诉讼的复杂化和焦点的分散 2。
第四条关于诉讼主体的区分,体现了法律规则制定中的务实主义和对社会习俗的尊重。它在确保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同时,也力求使法律程序更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和认知。然而,正如一些分析指出的,即便允许父母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原告方在证明对方父母实际接收或控制彩礼方面,仍可能面临一定的举证困难,尤其是在彩礼以现金方式给付且无明确书面凭证的情况下 21。
E. 第五条、第六条: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则与考量因素
《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是本次司法解释的核心创新之处,它们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典型情形——“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完善了彩礼返还的具体规则和裁量因素,体现了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公平的转变 2。
第五条(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
该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对于“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法院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进行认定 4。
这一规定承认了婚姻登记和共同生活对彩礼给付目的实现的重要意义,但同时设置了例外情形,以应对“闪婚闪离”背景下的高额彩礼问题。它赋予法官在特定条件下裁量返还的权力,旨在避免一方因短暂婚姻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另一方不当获利。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该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2。
此条规定承认了未登记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对于彩礼返还的影响 5。如果简单地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判令全额返还彩礼,则可能对在共同生活中付出较多,甚至经历孕育、生育的一方(通常是女性)不公。因此,第六条要求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共同特点在于引入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如“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当地习俗”等。这些因素的引入,使得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能够更全面地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力求达致个案的公平正义。特别是“共同生活时间”被普遍认为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2。而“孕育情况”(从最初征求意见稿的“孕育子女”修改而来,范围更广,包括终止妊娠等情形 2)和“双方过错”的明确列入,更是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强调。例如,在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吴某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其过错成为法院调解时酌减刘某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考量 14。
然而,这种灵活性也带来了挑战。首先,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等关键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规定》时,审慎地未设定具体的量化标准,理由是不同因素的组合会导致各种复杂情况,统一规定反而可能损害个案公正 2。这虽然为法官留下了必要的裁量空间,但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风险,对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构成持续挑战 21。一些学者和实务人士呼吁,至少应出台指导性的比例区间或更细化的考量指引,以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 21。
IV. 《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剖析
自《规定》于202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已开始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新规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通过对已公开案例的分析,可以初步观察《规定》在具体适用中的特点、成效与面临的挑战。
表1: 《规定》施行前后彩礼返还规则对比
情形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及先前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已共同生活) 若未共同生活,原则上仍应返还,但可适用第二条(借婚姻索取财物)、过错等原则调整。 |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第五条: 虽已登记,若未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极短),可参照第六条精神或第五条关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例外情形处理,强调实质共同生活。原则上,若无共同生活,返还可能性较大。 |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此情形依然有效,可与新规第五条结合适用。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且导致生活困难,返还理由更充分。 |
4.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 原则上不予返还(除非符合上述第3点)。 | 第五条: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例外: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5. 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 依据《民法典》禁止性规定处理,但具体返还规则不明确。 | 第二条: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支持返还) |
A. 彩礼范围的司法认定:典型案例评析
《规定》第三条为彩礼范围的认定提供了指引,强调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并排除了特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在处理具有地方特色的习俗性给付款项时。
例如,(2024)皖0302民初1673号案件中,法院未将“改口费”、“上下车费”、“腰带费”认定为彩礼 21。这可能基于对当地习俗的理解,认为这些款项更多属于礼节性馈赠而非构成彩礼的核心部分,或者其金额相对较小。与此相对,(2024)赣0802民初1825号案件中,法院则将“定亲彩礼和改口费”一并纳入考量并判令返还 21,这表明在当地习俗中,“改口费”可能被视为彩礼的有机组成部分,且与缔结婚姻的目的紧密相关。山东兰陵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也将“改口费”认定为彩礼,理由是其与婚姻目的关联,且符合当地习俗和彩礼的赠与及金钱特征 20。
这些案例的差异凸显了“当地习俗”在彩礼范围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法官在查明和适用地方习俗时所面临的挑战。当事人需要就地方习俗提供充分证据,而法院也可能需要更系统的方法来确认这些习俗的普遍性和具体内涵。
相比之下,对于《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排除的情形,法院的认定则相对统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某诉李某案中,法院清晰地区分了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购买手机、4万元转账)和在特殊纪念日(如5月20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如首饰),将这些排除在彩礼范围之外;而双方明确约定作为彩礼的15万元转账,则被认定为彩礼并判令返还 19。这表明,第三条的排除性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简化对恋爱期间一般财物往来的处理。
B. “闪婚闪离”及高额彩礼返还的处理
“闪婚闪离”现象中,彩礼的返还问题是《规定》着重解决的难点之一,主要体现在第五条的适用。
在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中,孙某在短期内(本案中与赵某相识不到一月即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多次经历类似“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本案中为8.6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规定》第二条所述的“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全额返还彩礼,尽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 14。此案虽主要适用第二条,但也反映了法院对于婚姻关系极短、未能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下彩礼问题的基本态度。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则更直接地体现了第五条的精神。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不足三个月,虽有短暂同居,但法院认定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刘某给付的彩礼及“五金”共计106万元,法院在扣除双方共同消费(如筹备婚宴、旅游等)后,酌情判令朱某返还80万元 22。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中,李某与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即分居,最终张某返还了大部分彩礼及“三金”折价款 19。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王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给付的18.8万元彩礼被认定为“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5.64万元 22。此案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如何运用第五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以及“孕育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这些案例表明,在“闪婚闪离”的情形下,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只要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彩礼数额较高,法院倾向于支持部分乃至大部分彩礼的返还。这体现了对彩礼给付主要目的——缔结并维持稳定婚姻关系——未能实现的考量,优先保护了婚姻的实质而非仅有法律形式。同时,“彩礼数额过高”的认定与给付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挂钩,旨在遏制“天价彩礼”对普通家庭造成的过度负担。
C.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下的彩礼返还
《规定》第六条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情况下的彩礼返还提供了裁判依据。此类案件中,法院更加注重对“夫妻之实”的考量。
(2024)皖1621民初3217号案件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六个月零二十天,彩礼为20万元。法院在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嫁妆情况后,判令返还60%的彩礼,即12万元 21。安徽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李某案(后经宿州中院二审改判)中,双方举办婚礼但未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曾自行流产。一审法院判令返还35万元彩礼中的24万元,二审法院调整为返还21万元,均体现了对共同生活和孕育情况的考虑 20。
云南个旧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则走向了另一端: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长达三年以上,期间女方曾两次流产,彩礼金额为4.06万元,不算畸高。法院最终驳回了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已形成实质上的婚姻生活 20。类似地,在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虽未登记,但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育有一子,法院亦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22。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在适用第六条时,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包括流产、终止妊娠等情况)是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关键因素。共同生活时间越长,或已有子女,彩礼返还的比例通常越低,甚至不予返还。这体现了对女方在共同生活中所付出的时间、情感乃至身体健康的认可,防止因缺乏一纸婚书而使其权益受损,符合《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5。
D. 综合考量因素的运用: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孕育情况、当地习俗等
《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举的综合考量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灵活运用,使得裁判结果更贴近个案的公平。
“共同生活时间”无疑是核心裁量因素之一 2。无论是已登记还是未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越短,返还彩礼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
“双方过错”的引入,为案件处理增加了重要的衡平机制。在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双方未登记未共同生活,本应支持全额返还彩礼。但因男方吴某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事实,对未能缔结婚姻存在过错,法院经调解,酌情减少了女方刘某的返还数额(从22.8万元减至20万元)14。这表明,一方的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其在彩礼返还请求权上的减损。
“孕育情况”也得到了充分重视。如前述王某某与李某某案(女方终止妊娠)、安徽王某诉李某案(女方流产)、云南个旧案(女方两次流产)以及(2024)冀0702民初1750号案(女方两次流产,男方存在过错,最终返还75%)21,均将女方的孕育经历(包括未顺利生产的情形)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或不予返还的重要情节。这体现了对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可能承担的特殊生理和情感付出的认可。
“当地习俗”则贯穿于彩礼范围的认定和返还比例的确定之中 2。法院在裁判时会参考当地普遍的彩礼标准、给付方式以及对共同生活时间与彩礼返还之间关系的通常认知。
表2: 《规定》施行后(2024年2月1日后)部分典型案例适用概览
案例名称/识别号 | 简要案情 | 适用核心条款 | 法院关键认定/说理 | 判决/调解结果 |
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14 | “闪婚”(相识不足一月结婚,共同生活不足一月),女方短期内多次类似婚姻并收取高额彩礼(本案8.6万元) | 第二条 | 孙某行为构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 判令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
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14 | 恋爱期间女方持续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共12万余元),明确表示“给够钱才领证” | 第二条 | 李某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名为恋爱实为索财 | 判令李某返还全部12万余元 |
(2024)皖0302民初1673号 21 | 婚约解除,争议“改口费”、“上下车费”、“腰带费”是否属彩礼 | 第三条 | 法院未认定上述费用为彩礼范围 | 不予支持返还上述费用(具体彩礼主体部分按其他规则处理) |
(2024)赣0802民初1825号 21 | 婚约解除,争议“定亲彩礼和改口费” | 第三条 | 法院查明定亲彩礼和改口费共3万余元为彩礼 | 判决返还3万元 |
北京一中院:贾某诉李某案 20 | 恋爱分手,争议手机、首饰(520购买)、4万元转账及15万元“彩礼”转账的性质 | 第三条 | 手机、4万元转账、520首饰为日常消费性支出或表达感情的价值不大礼物,不属彩礼;15万元明确为彩礼 | 判令李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2 | 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不足3月,短暂同居,彩礼及“五金”106万元 | 第五条 | “五金”亦属彩礼;共同生活时间短,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扣除共同消费 | 酌情判令返还彩礼80万元 |
湖北仙桃法院调解案 19 | 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不足半月即分居,彩礼15万元及“三金” | 第五条(精神) | 共同生活时间极短 | 调解女方返还彩礼及茶钱16.5万元、“三金”折价3.88万元,共20.38万元 |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2 | 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短,男方低收入家庭,彩礼18.8万元属“过高”,女方曾终止妊娠 | 第五条 |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 酌定女方返还彩礼5.64万元 |
(2024)皖1621民初3217号 21 | 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6个月20天,彩礼20万元 | 第六条 | 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嫁妆情况 | 酌情判令返还60%彩礼(12万元) |
云南个旧法院案 20 | 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3年以上,女方两次流产,彩礼4.06万元(非畸高) | 第六条 | 已形成实质婚姻生活,女方有较大付出 | 驳回男方返还彩礼请求 |
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14 | 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彩礼22.8万元。男方隐瞒重大疾病(不育) | 第六条(原则上全返),结合过错原则 | 男方对未能缔结婚姻存在过错 | 调解女方酌情返还彩礼20万元 |
V. 《规定》实施效果、挑战与前瞻
A. 统一裁判尺度的初步成效与持续挑战
《规定》的出台,其核心目标之一便是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为各地法院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指引 2。从初步的司法实践来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规范裁量行为、提升裁判可预期性的作用。例如,对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调、对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区分标准、对特定情形下(如“闪婚闪离”、未登记但已同居)彩礼返还考量因素的明确,都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依据。有报道称,2024年全国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增幅已明显回落,这可能与新规的施行使得法律后果更为清晰,从而促使部分当事人和解或减少诉讼有关 16。
然而,裁判尺度的完全统一仍然面临持续挑战。这主要源于《规定》本身在关键问题上保留了较大的司法裁量空间。诸如“综合考虑”、“酌情”、“时间较短”、“数额过高”、“当地习俗”等表述,虽然赋予了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公平裁判的灵活性,但也内含了因理解和把握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差异的可能 2。例如,对于何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何种数额的彩礼构成“过高”,以及如何准确查明并适用“当地习俗”,实践中仍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这意味着,虽然《规定》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细化的框架,但真正的裁判尺度统一,将是一个动态的、依赖于后续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法官经验的积累以及司法共识的逐步形成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 14,对于弥合这种因裁量带来的差异、引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B.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证据采信、自由裁量权的把握、模糊条款的解释
在《规定》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普遍面临以下难点:
1. 证据采信的困境:
○ 证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难度: 《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但在实践中,证明一方存在索取财物的主观恶意和欺骗性,往往需要间接证据和行为模式的综合判断,直接证据较为缺乏 1。
○ 彩礼实际接收人与使用人的认定: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彩礼常以现金方式给付,且可能由女方父母接收和支配,若无明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确定返还责任主体和追溯彩礼去向较为困难 21。
○ “当地习俗”的证明与查明: “当地习俗”是《规定》中反复出现的考量因素,但习俗本身具有非成文性、地域性和变动性,当事人如何有效证明,法院如何准确查明并采信,均是实践中的难题 1。
○ 各类习俗性费用的定性: 对于“改口费”、“见面礼”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证据的提供和认定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21。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来证明给付的事实和目的 32。
2. 自由裁量权的把握:
○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赋予法官在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要求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2。如何在个案中平衡这些因素,避免因过度侧重某一因素而导致裁判失衡,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慧和经验。有观点认为,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较大,这使得裁判结果更依赖于法官对案情的具体认知 33。若缺乏充分的释法说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被外界视为随意,影响司法公信力。
3. 模糊条款的解释:
○ “价值不大”: 《规定》第三条排除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和“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其具体金额标准如何界定,存在模糊性 2。
○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何为“较短”,缺乏统一的时间界限,完全依赖法官个案判断 2。
○ “彩礼数额过高”: 虽然《规定》指明了参考因素(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但具体如何量化和比较,仍需法官在实践中探索 4。
这些难点的存在,使得《规定》的适用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并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导和典型案例的引领导向更为统一和精准的适用。
C. 对社会风尚及婚姻观念的潜在影响
《规定》的施行,不仅是对既有法律规则的完善,更承载着引导社会风尚、重塑健康婚姻观念的深远期望。其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强调彩礼应回归“礼”的本质,而非成为衡量婚姻的“价码”或家庭的沉重负担 2。
从积极方面看,《规定》通过明确彩礼返还的条件和考量因素,特别是对“闪婚闪离”后高额彩礼返还的支持,以及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否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天价彩礼”的蔓延,降低婚姻的物质化程度。当事人(尤其是彩礼给付方)在面临不合理的高额彩礼要求时,可以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支持其返还请求,这可能增强其协商的底气,促使彩礼回归到相对理性的水平。同时,对于意图通过婚姻获取不当利益的个人而言,《规定》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增加了其行为的法律风险。
然而,法律的规制作用并非万能。彩礼习俗根植于复杂的社会文化土壤,其变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如性别比例失衡)、养老观念、地方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深刻影响 8。单纯依靠司法解释难以彻底改变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行为模式。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治理高额彩礼等婚俗问题,需要法律、行政、社会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形成综合治理格局 8。
《规定》的长期社会效果,将取决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持续、公正适用,以及社会各界对其精神实质的理解和认同。它为推动形成健康、文明的婚嫁新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但真正的移风易俗,仍需久久为功。
VI. 结论与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与施行,是中国司法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规范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冲突、维护婚姻家庭领域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通过对《规定》核心条款的解读以及施行以来部分司法实践的观察,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1. 《规定》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规则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 特别是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明确特定情形下(如“闪婚闪离”、未登记同居)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2. 《规定》强调实质公平,注重对婚姻目的实现程度的考量。 通过引入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多元因素,使得法院能够更灵活地处理复杂案件,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弱势一方(尤其是在特定情况下的女性)的合法权益。
3. 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挑战。 主要体现在对“当地习俗”的查明与适用、对“价值不大”、“时间较短”、“数额过高”等模糊概念的界定、证据采信的困难以及如何精准行使司法裁量权等方面。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难以完全避免。
4. 《规定》的社会效果有待长期观察。 其对遏制高额彩礼、引导健康婚俗的作用,需要与社会宣传、基层治理等其他措施相结合,共同发力。
A. 对完善彩礼纠纷司法处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兹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对模糊条款的解释性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宜通过发布更多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或更为细化的审判指南,对《规定》中如“价值不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等关键但相对模糊的表述,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参照标准或考量维度。例如,可以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价值不大”和“数额过高”给出一定的参考区间或比例建议,同时强调个案裁量的灵活性 21。
2. 细化“当地习俗”的查明与适用规则: 探索建立更为规范的“当地习俗”查明机制,例如,在当事人举证困难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适当调查,或参考地方志、民俗学研究成果、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意见等。对于一些普遍存在且与缔结婚姻目的紧密相关的习俗性费用(如部分地区的“改口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考虑统一纳入彩礼范围进行调整 21。
3. 优化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分配: 针对彩礼给付(尤其现金)和实际使用情况证明难的问题,可考虑在特定情况下适当调整证明责任,或对证明标准(如“高度盖然性”)予以更灵活的把握,以减轻当事人的不合理举证负担 21。鼓励当事人在彩礼给付过程中保留书面凭证或通过银行转账等可查证的方式进行。
4. 强化法官培训与经验交流: 定期组织法官进行《规定》适用专题培训,分享典型案例和审判经验,促进对《规定》精神实质的准确理解和裁判思路的统一。
5. 大力推行调解前置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鉴于彩礼纠纷往往涉及家庭情感和地方习俗,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家事调解员以及基层组织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力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B. 对促进健康婚俗文化的展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良性发展。《规定》的施行,为治理高额彩礼、推动移风易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然而,法律并非万能,婚俗文化的变迁是一个渐进的社会过程。
展望未来,期待《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通过一个个公正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即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彩礼应回归其“礼”的象征意义,而非异化为物质交易或家庭负担。
同时,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 加强法治宣传与婚俗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规定》的内容及其精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理性观念。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宣传“不要彩礼要幸福”的现代婚恋观 8。
● 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村(居)委会、妇联等基层组织应积极介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培育文明乡风 36。
● 关注深层社会因素: 解决高额彩礼问题,还需关注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根源,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适婚人口性别比失衡等问题,通过综合施策,逐步消除滋生不良婚俗的土壤 8。
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与社会教化的柔性引导相结合,久久为功,方能使彩礼真正回归其祝福婚姻、增进和谐的文化本意,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客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