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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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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藏品":新商标法恶意抢注治理下的企业商标布局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9 03:59:37点击:1
商标恶意抢注治理概念插画:阴影之手伸向商标注册证书,天平与盾牌守护

202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12日。这份指南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为配合新修订《商标法》的落地实施而起草的。与之相呼应,全国人大网7月间一篇评论的标题说得很直白——“商标不是藏品而是用品”。

一个正在发生的趋势很清楚:商标注册制度正在从“申请即拥有”的旧惯性,转向“注册须使用”的新轨道。恶意抢注、囤积牟利、傍名牌搭便车的玩法,正在被法律和审查实践两头收紧。对企业来说,这不是远在天边的立法新闻,而是直接影响每一枚商标该怎么注册、怎么用、怎么守的问题。本文结合新商标法修订内容和现行有效的规定,把恶意抢注治理的逻辑与企业应对的路径讲清楚。

一、为什么突然收紧:抢注乱象戳中了什么

先看旧模式下的典型乱象:有人注册几百上千件商标,自己一件不用,专门等别人做出品牌后“钓鱼”——要么高价转让,要么向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索要“授权费”;有人抢先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店名、字号、网红昵称注册成商标,反过来要求对方改名;还有人专盯国际品牌、老字号,在国内抢先注册后反向索赔。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商标从来没有被当作“用品”,而是被当成了等待升值的“藏品”和要挟他人的筹码。

旧制度并非完全没有约束。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但问题在于,在“申请即受理、注册即确权”的惯性下,一个只想囤积、根本无意使用的申请人,只要没有撞上在先权利,几乎可以零成本把大量商标收入囊中。法律要管的,正是这个“注册但不使用”的真空地带。

二、新法的三个“硬抓手”

新修订的商标法针对囤积和抢注,给出了更直接的规制手段,其中三条最值得关注。

第一,增设“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不予注册”条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商标法修订主要内容,新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这句话的分量在于,过去判断“恶意”往往要查申请人内心怎么想,主观性强、举证难;现在划出一条客观标准——申请的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其实际经营需要,本身就足以构成不予注册的理由,行政机关不用再去“猜心”。

第二,恶意申请要“罚款见真章”。新法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恶意抢注不再只是“注册不下来”的损失,而是直接面临行政处罚的违法成本。对职业抢注人来说,收益空间被压缩的同时,风险敞口被真实放大。

第三,堵住代理机构的“帮凶”通道。早在2019年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中,市场监管部门就要求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仍代理的,同样要承担责任。新法落地后,审查端与代理端双向收紧,正规代理机构也在重新筛选客户——这对于长期合法使用商标的企业反而是好事。

三、被抢注者的救济工具箱仍然管用

新法收紧的是“源头”,但对于已经被抢注的权利人,现行制度里的救济路径依然要会用:

一是异议与无效宣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或者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如果抢注的是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实践中,“有一定影响”通常以在先使用证据的持续性和覆盖范围来证明,交易记录、广告投放、媒体报道、销量数据都是常见证据。

二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对囤积者而言,这是最有效的“清库存”工具——商标注册满三年、对方拿不出使用证据,就可以申请撤销,把他占着的资源释放出来。

三是恶意认定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第二十三条明确,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且抢注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的,可认定其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简单说,只要对方“眼睛盯上了”你的品牌,这个主观恶意就可以被推定,举证门槛比想象中低。

四、防御性注册会被误伤吗

收紧的同时,一个现实问题被反复讨论:企业为了保护主品牌,把近似商标、关联类别都注册一遍,也就是所谓“防御性注册”,会不会被新规误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时,已有委员明确提出,要避免误伤企业出于防御目的、合理必要的商标注册行为。从公开的修订口径看,新条款的表述是“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个“明显”二字是留给正常商业逻辑的空间:一个做食品的企业注册几十件与核心商标近似的防混淆商标,与一个自然人注册几千件跨类别商标囤积待售,性质完全不同。

对企业而言,稳妥的做法是把“防御性注册”建立在真实使用或合理储备之上:每个类别尽量对应真实的产品线或明确的产品规划,注册后尽快投入使用或至少保留使用意图的证据。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细化标准公布后,数量、类别与经营规模的匹配关系大概率会成为审查的重点,提前按“能解释得通”的标准布局,风险最小。

五、企业商标布局怎么做

回到实务,给企业和创业者五条可操作的建议:

第一,先使用、再注册,全程留痕。商标一旦开始使用,就同步保存销售单据、合同、广告、公众号推文等证据。这些材料既是日后证明“有一定影响”的底牌,也是应对抢注异议时最有力的武器。

第二,按需注册,别“批发”商标。注册的商标数量、类别应与实际经营匹配;真正想用的品牌尽快用起来,避免“注册一堆、闲置一片”给自己留下被质疑的口实。

第三,防御性注册控制规模、真实使用。需要防混淆的近似商标可以注册,但数量要有商业逻辑支撑,能注册尽量启用,哪怕先用在一个子产品上。

第四,建立监测机制,抢注一旦出现立即行动。定期检索自己的品牌名是否被他人申请,发现抢注,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是最经济的手段;超过异议期,则及时启动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晚一步,品牌运营的节奏就可能被抢注者带偏。

第五,选正规代理机构。把商标事务交给有资质、守规矩的代理机构,一方面避免自己的申请被当成恶意申请牵连,另一方面也能借助专业机构的监测服务及早发现风险。

六、对律师业务的影响

对执业律师,这一轮治理直接开辟和重塑了几个业务板块:异议与无效宣告案件会持续增加,其中“恶意抢注”的举证将成为核心争点;商标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随新法同步更新,代理案件时要第一时间掌握审查指南的最终文本;代理机构面临更高合规要求,为代理机构做内部风控与合规审查的需求上升;此外,新法“罚款条款”落地后,企业客户被抢注者投诉、甚至被误伤的极端情形,也需要律师及时介入澄清与应对。商标法律服务正在从“申请代办”转向“全周期管理”,这对专业律师是机会,对只会跑流程的机构则是淘汰。

结语

商标的价值,从来不在注册证本身,而在于它标记的商品和服务真正进入了市场、被消费者认识。新商标法把“使用”放回制度的中心,与其说是收紧,不如说是回归常识——商标不是收藏柜里的藏品,而是经营中使用的工具。对企业而言,尽早把“注册即安全”的旧思路换成“使用才是王道”的新打法,是这一轮改革最实在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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