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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产品换个颜色图案,就能避开外观专利侵权吗?——从晨光诉得力“一支笔”案看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3 11:02:15点击:0

一支卖一两块钱的中性笔,也能引发一场赔偿十万元的官司。2026年10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得力、坤森停止侵权,得力赔偿晨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案子不大,道理不小——它回答了很多企业主心里的疑问:“我不照抄,只是换了个颜色、加了点图案,总不算侵权吧?”本文就从这起案件切入,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讲透。

一、一支笔引发的官司:晨光诉得力案回放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2026年10月22日消息,原告晨光公司于2009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0930231150.3的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11月,晨光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A32160”中性笔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另一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遂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经比对认定:原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在基本构成、笔帽和笔杆的整体形状、笔杆顶部与笔帽顶部的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下端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设计的笔杆靠近笔尖约三分之一处有一环状凹线、笔夹外侧有长方形锥台突起、笔夹内侧为光滑平面、笔夹下端平直,而授权设计中或者没有、或者不同。

法院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设计整体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上述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实质性差异,故认定被诉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对得力“换了色彩和图案”的抗辩,法院明确不予采纳,最终酌情判令得力赔偿10万元。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什么:以“图片或照片”为准

要理解这起案件,先要弄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这句话有两层含义。其一,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看得见的样子”——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不是产品的功能原理或内部结构。其二,保护范围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只起“解释”作用,不能随意扩大保护范围。换句话说,你当初在专利文件里画了什么、拍了什么,法律就保护什么;权利人要想扩大保护,就得在申请时把图做好。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概念插画:放大镜下对比两支中性笔与专利图纸

三、怎么看“像不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侵权的核心问题是“像不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至于“近似”如何判断,该解释第十一条给出了方法: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诉浙江健龙卫浴案)也重申了这一立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而非孤立地对比某个局部。

回到本案:得力被诉笔与晨光专利笔,在决定一支笔整体观感的形状、结构、比例上都基本相同,仅有的几处细微差异(环状凹线、笔夹突起等)不足以让一般消费者在整体上区分二者,因此被认定为近似、落入保护范围。这正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规则的落地——看整体像不像,而不看细节有没有“避让”。

四、换颜色、加图案为什么不算规避

本案最具普法价值的,是法院对“换了色彩图案就不侵权”抗辩的处理。得力辩称,其产品采用了与专利不同的色彩和图案,而色彩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有重要影响,故不构成侵权。法院则指出:本案专利的简要说明并未明确要求保护色彩,从授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看,也不存在因形状产生的明暗深浅变化所形成的图案;被诉设计在采用与授权设计近似形状之余附加的色彩、图案,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侵权判断不具实质性影响。

法院进一步阐明立法本意:若允许以简单增加图案、色彩等方式规避侵权,则任何人都可以轻易绕过外观设计专利,这无疑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目的。这一论断抓住了要害——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保护点是“形状带来的整体视觉效果”,色彩图案往往只是附着其上的“外衣”。当你的产品形状与在先专利高度近似时,仅仅换个颜色、贴个图案,并不能让你“洗白”。

五、给企业、经营者与设计者的三个提醒

第一,对制造企业:投产前做“规避设计尽调”远比败诉后赔钱划算。本案法院明确指出,通过简单增加色彩、图案来规避外观专利,既不被支持、也违背法律鼓励创新的本意。企业开发新品,尤其是与市面畅销产品“形似”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做外观专利比对分析;确有近似风险的,应调整整体形状与结构比例,而非寄望于“改色换图”。第二,对电商经营者: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同样担责。本案中坤森公司仅在天猫上“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也被判停止侵权。经销商不能以“我只是卖货”为由免责,上架前要审查供货方的知识产权权属。第三,对权利人:申请时要把外观设计“图”做扎实。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权利要求里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时,色彩就不在保护边界内;想保护“形状+色彩”的整体外观,就应在申请文件中对色彩作出明确限定并附相应图样,并在市场监测中留意“形似而色异”的仿品。

六、从一支笔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底层逻辑

有读者会问:既然颜色图案不算数,那外观设计专利到底“宽”还是“窄”?答案要从立法目的里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功能,而是“以工业手段实现的视觉创新”——消费者一眼能分辨的造型美感,正是它存在的意义。如果法律允许靠简单改色、加个花纹就逃脱侵权,那么外观设计的价值将被彻底架空,人人都不愿再投入真金白银去做原创设计,最终受损的是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这正是本案法院强调“有悖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立法本意”的深意。

同时也要看到,整体观察并不等于“只要大体像就一律侵权”。判断要建立在专业比对之上:要看设计特征是否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功能性的特征不予考虑)、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性影响、一般消费者在整体上能否区分。本案之所以认定侵权,是因为在决定一支笔观感的形状、比例、结构这些“主特征”上,双方高度趋同,而那些细微差异只是局部修饰。换句话说,法律既不留情面地堵住“微调式仿冒”,也并未把正当的相似设计一概打入侵权——判断的标尺始终是“整体视觉是否实质区分”。

结语

一支笔,十万元,教会我们的不是“抄不得”,而是“怎么抄才算抄”。在外观设计专利面前,法律看的是整体视觉效果,而不是你有没有“小心地”换点颜色、加点图案。对追求原创的企业来说,这恰恰是好消息——唯有把功夫下在真正的设计创新上,才能既赢得市场,又守住不被侵权反诉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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