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狂飙》卖酒赔了五百万——从最高法典型案例看影视剧名的商业标识保护
2023年初,《狂飙》火遍大江南北。就在这部剧热播的窗口期,有人瞄上了“狂飙”这两个字——不是追剧,而是用它做酒:成立公司、登记字号、在瓶身瓶贴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还搭上剧中主角的名字一起宣传。电视剧权利人把它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赔五百万元,二审维持。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列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也让一个过去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一部剧的名字,凭什么能值五百万?这篇文章把背后的法理讲清楚。
一、事件回放:一部热播剧,一群“狂飙”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成立于《狂飙》热播期间,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并在线上线下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狂飙》的主人公名称。权利人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其中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百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五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8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列入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二、剧名凭什么叫“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一个常见的疑问是:“狂飙”是个普通汉语词汇,词本身不该被独占吧?这个直觉对,也不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从来不是“词汇”本身,而是词汇经过实际使用后建立起来的识别功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里的“商品名称”正是关键所在。本案法院认定:“狂飙”一词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把这个逻辑翻译成大白话:词是公共的,谁都能用;但“剧名+热播+稳定指向”这套组合产生的商业识别力,是权利人通过创作、制作和传播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无形资产。别人拿它去“搭便车”,挤占的正是这份识别力带来的市场机会,所以反法要管。
这里顺带澄清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注册了商标就万事大吉,没注册商标就毫无保护。实际上,商标权与反法上的“商业标识”是两套并行、互相补位的保护逻辑。商标法保护的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通常覆盖特定商品类别;而一部影视剧名,未必在所有商品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即便注册,也未必覆盖“酒”这类跨界商品。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就发挥兜底作用——只要“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否注册商标,擅自使用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正是“商标+反法”双轨保护的生动体现:商标管“标识本身”,反法管“字号、包装、宣传搭配”等更宽的场景。
三、法院的三步认定:识别作用、稳定对应、混淆风险
认定一部剧名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法院走的是三步推理。第一步看识别作用——剧名能不能让人一看就想到这部作品。普通词汇不等于没有识别力,关键看它被使用后的实际状态;《狂飙》作为现象级热播剧,观众已经把“狂飙”与这部剧建立了稳定联系,识别作用不言自明。第二步看稳定对应——这种联系不是临时的,而是随着热播沉淀下来的;本案中“狂飙”与该剧的对应关系,正是法院认定成立的基础。第三步看混淆风险——被告不仅用了“狂飙”两个字,还刻意把字形做成与片头近似的变体,再搭配主角名宣传,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狂飙酒”与《狂飙》存在关联。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要禁止的“引人误认”。
四、本案的裁判亮点:字形近似、企业字号、连带责任
这个案子的三个细节值得经营者仔细琢磨。第一,侵权不是简单用了两个汉字,而是“组合拳”——字形模仿片头字体、叠加主角姓名、线上线下同步放大宣传,混淆的故意非常明显,法院据此全额支持了五百万元的赔偿主张。第二,企业字号同样被“点名”——某酒业公司把“狂飙”登记为企业字号,也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要求其停止使用;这说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名称延伸到了企业字号,堵住了“我不卖产品、只注册个名字”的规避路径。
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受托生产的某啤酒公司并非毫发无损,法院认定其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判令其就五十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这条对代工厂、代工品牌是明确的警示——接单之前,得先查清楚委托方对所用标识到底有没有合法权利,不能为了赚加工费闷头代工,最后连罚款都得一起担。
还值得关注的是赔偿数额的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往往难以精确计算,本案在认定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对五百万元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释放出对恶意“蹭流量”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信号。这与近年来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件整体“提高违法成本”的司法导向是一致的。
五、给影视行业、品牌方、蹭热点者的启示
对影视和内容行业而言,剧名、综艺名、角色名都可能构成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建议从创作阶段就同步做商标与版权布局,热播期更要盯紧抢注和蹭热点行为;维权时可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双轨并行,商标管标识本身,反法管字号、包装、宣传搭配等更宽的场景。
对品牌方而言,傍名牌从来不只是商标问题,还包括企业字号、商品包装装潢、宣传话术等多个维度;遇到系统性“蹭”,要全链条取证、组合起诉,才能真正切断仿冒链条。
对想蹭热点的经营者而言,热点来得快,法律后果也来得快。今天蹭的是流量,明天收到的可能就是五百万元的判决书。事前做一次权利状态检索,比事后收拾残局便宜得多——这是本案给所有投机者最直接的一句话。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也要多留个心眼:买酒、买食品、买日用品时,遇到与知名影视、品牌“撞名”或“高仿包装”的商品,很可能就是“搭便车”的产物,不仅质量难有保障,还可能助长仿冒产业链。认准官方渠道和正品标识,既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是对原创者的保护。
结语
一部剧的名字值五百万,不是“狂飙”这两个汉字本身值钱,而是创作与传播积攒下来的识别力值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是这份辛苦经营起来的无形资产。对创作者,这是一颗定心丸;对投机者,则是一块写着“不可越线”的警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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