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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权,不可用”:从“汇源”商标案看惩罚性赔偿、字号攀附与一人公司连带责任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4 07:03:57点击:2

2026年10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汇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为(2026)闽01民初300号。判决认定两家公司在商标授权终止后仍擅自生产销售“汇源”牌果汁、在企业名称中超范围使用“汇源”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汇源”字号、停止侵权、登报澄清,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9700余万元。涉案企业的一人股东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被判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不过是一场“谁才是正宗汇源”的品牌拉锯;对法律人而言,这份判决浓缩了商标侵权、字号攀附、惩罚性赔偿、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四个制度考点。本文拆开来讲。

一、一个“汇源”,两种侵权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第1643301号、第4683709号“汇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家被告公司并非毫无渊源的“李鬼”——北京汇源2023年完成司法重整后,曾授权其代工生产“汇源”品牌产品。转折发生在2025年1月1日:北京汇源正式终止了对涉案企业的全部商标使用授权。授权终止之后,两家企业继续生产、销售标注“汇源”商标的果汁产品,使用的还是“汇源”这个企业字号。昔日代工方变成了侵权人。

法院认定的侵权行为有两层。第一层是商标侵权: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射程。第二层是不正当竞争: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专门处理这种情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把这种行为明确列为混淆行为: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

这一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曾经合法,后来越界”。代工授权给了两家企业使用“汇源”标识的合法外观,但授权终止的那一刻,继续使用就从“有权”变成了“侵权”。判决还专门否定侵权企业继续使用“汇源”字号的合法性,要求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这是在主体身份层面斩断混淆根源,比单纯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走得更远。

二、近亿元的判赔是怎么算出来的

9700余万元,是这份判决最抓眼球的地方。央广网等多家媒体披露的口径是“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9700余万元”,接近一亿元的判赔额,已经远远超出传统填平性赔偿的水平。要理解这个数字的分量,需要回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框架。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确立了赔偿数额的确定顺位: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获利,二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同条第三款还有兜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开始施行,同时废止了2021年版司法解释。新解释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两把尺子:被告经权利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掩盖实际控制关系逃避法律责任的,都可以认定具有故意;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赔偿基数可以参照营业利润乃至销售利润计算,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维权合理开支另行计算。

对照“汇源”案的事实:授权终止在先,北京汇源多次发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在后——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处侵权主体300余家,形成生效行政处罚文书180份,线上下架、删除侵权内容超22700条——两家被告在被反复告知无权使用之后仍持续生产销售。这种“明知故犯、屡禁不止”的状态,恰恰是惩罚性赔偿最典型的适用场景。近亿元的判赔,是赔偿基数与倍数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也传递出司法对恶意攀附知名商标行为的强烈否定态度。

果汁瓶与金色商标盾牌、法槌、断裂锁链概念插画

三、把“汇源”当字号用的代价

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属两套登记体系: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企业名称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两者冲突时,判断标准只有一个——是否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一条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更进一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直接构成混淆行为。

“汇源”案把这类纠纷的处理推到了更彻底的位置。常规判决多是“停止突出使用字号”,本案则直接判令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不是“别在包装上印大号‘汇源’”,而是企业名称本身就不能再叫“汇源”。对被告来说,这意味着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从市场主体身份层面消除混淆根源。判决同时要求其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澄清声明,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市场影响。对企业而言,这是一条明确信号:字号攀附不是低成本的品牌捷径,一旦被认定为故意混淆,代价包括改字号、登报声明和高额赔偿的三重叠加。

四、一人股东为何“连坐”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看点: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汇源集团开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判对970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只有一个——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

这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普通公司“谁主张、谁举证”不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只要证明公司是一人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就推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必须拿出证据自证清白——审计报告、财务账簿、资金往来记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举证不能,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在执行程序中同样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汇源”案的裁判逻辑正是如此。开封公司是一人公司,其唯一股东河北汇源未能完成财产独立的举证,法院据此刺破公司面纱。对大量以一人公司形态运营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记清醒的提醒:一人公司不是天然的“有限责任保险箱”,股东与公司之间财务不分家,最终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的债务兜底。

五、三个层面的启示

对权利人企业,本案示范了完整的维权路径:先行政查处固定侵权证据,再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同时把授权管理做在前面——授权合同写清楚使用范围和终止条件,授权终止后发函、取证、举报逐项留痕。“汇源”案中市场监管部门180份生效行政处罚文书,为民事判赔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对代工企业和拟用他人字号的企业,本案的警示是直接的:代工授权是有边界的,授权终止即停用;企业字号不是捡来的便宜,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一旦构成误导,改字号、赔钱、登报是常态后果。对一人公司股东,最核心的合规动作是把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彻底分开,每年依法审计,关键时刻才能用一份经得起检验的财务资料保住有限责任。

对律师而言,本案的价值在于它把知识产权与公司法两个领域拧在了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穿透一人公司股东、把执行对象从公司扩大到个人,往往是判决落地的重要一招;而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第一波高额判赔案件,正是研究“故意”“情节严重”认定尺度的最佳样本。

结语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目前是一审判决,被告方已表示将上诉,最终结果以生效裁判为准;围绕汇源品牌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争议,也另案在途。但就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而言,这份判决已经把话说得足够清楚:“不授权,不可用;敢侵权,必追责。”在惩罚性赔偿规则日益细化、一人公司穿透规则持续发力的当下,企业真正要拼的,从来不是谁的名字更像,而是谁的产品和信誉更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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