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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作品如何能得到保护

作者:杨景明 发布时间:2023-08-29 23:07:48点击:81

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保护的案件解析。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短视频制作人A在某软件上发布了一个名为“为爱充电”的短视频模板。这个模板以女生节的主题,通过手机充电图标中的粉红色电量逐渐增加来表达爱情升温的意境。制作人A后将该模板的著作权授权给原告B。

同年2月28日,被告丙丁两家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软件平台上,未经授权上传了与“为爱充电”实质相同的短视频模板,并向用户收费。于是原告B以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侵害为由,起诉了这两家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为爱充电”这个短视频模板整体具有独创性,能体现制作人的智慧成果,其创作过程中具有充分的个性化表达,应作为受保护的作品。且被告使用的短视频与“为爱充电”具有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这对于短视频等新型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案例。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短视频制作人,把自己创作的一个短视频模板,授权给原告使用。后来,有几家公司未经授权,就在自己的软件平台上使用了这个模板,还对外收费。于是原告起诉这些公司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那几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那么,法院为什么支持原告的请求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短视频模板也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尽管只是一个模板,可以被用户替换,但它整体上具备独创性,应视为一个作品。

短视频时长短,也可以有著作权。时长不影响作品的独创性。这个模板表达了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关键在模板的创作过程和对素材的组合。制作者的的选择和编排方式,反映了个性化表达。

要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不能过分限制短视频等新内容的发展。但也不能放任侵权,需要平衡保护制作者和公共利益。

被告使用的视频与原告的模板实质上相同,明显构成侵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已经逐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为网络内容的创新发展留出合理空间。但对于短视频等新生事物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平衡各方权益。

作为广大网友,我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充分尊重作者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作为创作者,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例。谢谢大家的收看!如果你有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都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秦皇岛律师杨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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