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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要改了:罚款大幅提高、终身禁业、严打最低价中标——从修订草案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合规新趋势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5 13:01:42点击:0

2026年6月23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全文共六章七十九条。这部自1999年施行、2017年修正后已多年未大改的法律,正迎来一次力度空前的修订:串通投标罚款标准拟从“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责任人员或面临终身禁业,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异常低价可被直接否决。对常年参与招标投标的企业、招标人和律师而言,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修法,而是整个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合规环境的重新洗牌。这篇文章从修订草案的看点出发,帮你提前看清变化与风险。

一、为什么要大修:招投标领域的乱象与监管痛点

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核心方式,也是廉洁风险的高发地带。长期以来,“围标串标、层层转包、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等问题屡禁不止,背后既有制度漏洞,也有惩戒偏软的因素。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一个亿元的串通投标项目,罚款最多不过十万元左右,与实际利益相比明显偏轻,难以形成震慑。

同时,一些地方以所有制、组织形式、经营规模设置隐性门槛,排斥民营和外地企业;最低价中标导致的“低价低质”“劣币驱逐良币”也屡遭诟病。本次修订正是针对这些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展开,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并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

二、修订草案的六个看点

看点一: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草案拟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把定标理由摆到明处,等于给招标人套上“透明”的紧箍咒——谁中标、为什么中标,不能再是一笔糊涂账。同时,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十五年,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留痕和可追溯,是后续监督、审计和查处的基础,也是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时调取证据的关键。

看点二:处罚大幅加重,增设终身禁业

草案拟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这意味着同样一个项目的违法成本,可能从“几十万级”跃升到“数百万甚至千万级”。更重要的是,草案还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失去一段时间甚至终身的投标资格,往往比罚钱更致命。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解读配图:密封的投标文件、法槌与竞标牌,背景为逐渐升高的柱状图

看点三: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

草案拟在总则中对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作出规定,为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法律依据。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向一脉相承,也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强调的“加大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保障力度”相互呼应。

看点四:公平竞争审查与动态清理

草案拟要求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意味着,各地各部门以往那些“只认本地企业”“设定不合理资质门槛”的招标政策,将面临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违规政策的法律风险显著上升。

看点五:强化技术创新,推进全流程电子化

草案拟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不仅提升效率,更让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暗箱”行为在数据比对下无处遁形——投标文件雷同检测、异常报价预警等,都可能成为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标配。

看点六:改进评标标准,严打低价中标

草案拟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是对“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乱象的正面回应。

三、最低价中标与异常低价否决:对企业经营最直接的影响

在现行制度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也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列为中标条件之一。然而在实践中,“低于成本”难认定、异常低价难否决,导致恶性压价时有发生。修订草案拟对“异常低价”设置一道更明确的闸门:只要可能影响履约,且投标人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就应当否决。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两层变化:一是“白菜价中标、施工时偷工减料、靠变更索赔回本”的老路越走越窄,投标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成本测算和履约能力证明;二是对投标报价的把关会更严,报价过低不再是“捡漏”的机会,反而可能成为被否决的理由。合规的投标策略,应当建立在真实成本和合理利润之上,而不是赌“先中标再说”。

四、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联动:两法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在同一窗口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6年8月21日发布的情况,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人大网收到515人次提出的1707条意见,代表信息化平台收到2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62条意见,2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1800余条意见,另有来信37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做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间的衔接、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大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更为热烈:中国人大网收到1183人次提出的3494条意见,意见集中在妥善处理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大平等参与保障力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制度、压实当事人主体责任、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对“异常低价”中标和恶意投诉的监管等方面。两法同步修订、交叉监管,意味着招标采购领域的规则将整体重构,适用哪部法律、走哪套程序、承担什么责任,都需要重新梳理。

五、启示

对企业

合规底线必须前移。串通投标、行贿谋标、挂靠转包等行为,在罚款大幅提高和终身禁业之下,代价已成数量级上升;异常低价被否决的机制,倒逼投标人建立真实的成本核算和报价论证能力。参与招投标前,应主动做一次“投标合规体检”:排查与关联方的投标行为是否存在交叉雷同、报价是否明显偏离成本、资料是否完整留痕。

对招标人

招标人主体责任将被强化。招标计划发布、中标理由公开、资料保存十五年、定标全程可追溯,都对招标程序的规范性和留痕提出更高要求。评标标准的设计应当与项目实际需要匹配,避免简单以价格定标;对异常低价,应当依规行使否决权,而不是放任低价中标后陷入履约纠纷。

对律师

招标采购是政采、建设工程、反垄断等业务的交汇点。修订落地后,以下业务将明显增长:一是招投标合规审查与内控制度建设,二是围标串标等行政与刑事风险应对,三是低价中标引发的履约与质量纠纷,四是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适用争议。建议提前跟踪草案二审与正式通过进度,并据此更新合规审查清单。

结语

一部1999年就施行的法律,直到2026年才迎来系统性大修,背后是二十多年来招投标领域问题积累与治理逻辑的深刻变化。从罚款十倍的提高,到终身禁业的威慑,再到最低价中标的限缩,本次修订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招标投标不再是“形式合规、实际失守”的灰色地带,而是要用信息公开、留痕可溯、重罚高压,把公平竞争真正落到制度层面。对企业和律师而言,与其等新法落地后被动应对,不如现在就把合规的功课做在前面——看清趋势、规范投标、留足证据,才能在新规则下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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