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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慎用”遇上“避雷视频”——网络“挂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边界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2 13:02:46点击:2

在朋友圈、微信群或者短视频平台里“挂人”,如今越来越常见:和某人闹了矛盾,就把对方的微信号、聊天记录发出来,配一句“此人慎用”;受了点委屈,就发一条“避雷视频”,号召大家别去某家店。图一时解气,代价可能远超想象。2026年10月,人民法院报刊发的一起案例很有代表性:大学生打零工半天未被录用,店主把其微信和聊天记录发到93人群,大学生则发布“避雷视频”说店里肉制品不干净。官司打到法院,法官一句“一方捏造事实损害商誉,另一方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双方都有过错”,点破了网络“挂人”的两条法律红线——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事件回放:一场半天的零工,闹出两起侵权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今年7月10日,正值放暑假的大学生徐某到王某经营的餐饮店打零工。试用半天后,王某结算了工资,告知徐某未被录用。几句话不和,两人争执起来。王某一时气不过,将徐某的微信号及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一个有93人的餐饮店店长微信群,提醒其他店长“此人慎用”。徐某得知后既委屈又愤怒,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段“避雷视频”,声称该店使用不合格的肉制品,并多次向商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

矛盾越积越深。8月13日,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王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反诉,认为徐某虚构店铺使用不健康、不卫生肉制品、让大家“避雷”,浏览量评论量都很高,对刚开业一个多月的店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负责调解的法官没有急着开庭,而是先查清事实:实地查看后厨,干净整洁,进货单据、检疫证明一应俱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检查未发现肉制品存在卫生或质量问题。事实清楚后,法官向双方点明——徐某的“避雷视频”内容不实,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王某把他人聊天记录发到93人群,则侵犯了隐私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徐某删除视频、公开澄清并道歉,王某在群里说明情况、致歉并承诺不再扩散,互不追究赔偿责任。

概念插画:手机屏幕上的聊天记录与避雷警示、天平、法槌与隐私护盾,寓意网络“挂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边界

二、把聊天记录发到93人群,为什么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列举了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

回到这起案子:微信聊天记录里,往往包含对方的联系方式、私人对话、日常琐事,属于典型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王某未经徐某同意,把其微信号和聊天记录截图发到一个93人的微信群,就是典型的“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直接落入了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微信群人数越多、传播越广,侵权的性质和后果越重;即便只是“内部群”“同业群”,同样不能豁免。

三、发布“避雷视频”,为什么可能损害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徐某在视频里声称店里“肉不干净”“肉制品不合格”,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并无卫生或质量问题,属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负面陈述,直接贬损了店铺的商业信誉和店主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里要澄清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避雷”不等于可以随便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留了空间——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前提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实,或者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换句话说,“避雷”若基于真实事实、出于公共利益,法律予以保护;一旦捏造事实、无中生有,“避雷”就成了“诽谤”,要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官提醒徐某“你赔的钱可能比5000元还多”的原因。

四、法院为何选择调解:让双方都“熄火”

这起案子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对抗情绪极强,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调解的价值在于,让双方都认识到自身过错,也免去了诉讼的时间与精力成本:徐某删视频、公开澄清道歉,王某群里说明并致歉,互不追究赔偿。对当事人而言,这是“双输”变“双赢”;对围观者而言,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网络冲突并非只能靠“谁声音大”解决,法律提供的救济通道始终存在。

从专业角度,这起案子的意义还在于两点:其一,它展示了网络侵权案件“先固定事实、再分清责任”的裁判逻辑——法官实地查证、调取监管部门记录,以事实为依据认定双方过错;其二,它提示网络侵权往往不是单方面的,一方“挂人”可能同时踩中隐私权和名誉权两条线,法官正是对双方分别“点题”,才促成矛盾化解。

五、被“挂”了怎么维权,想“挂”别人前先想清楚

如果你发现自己被“挂”了,维权路径是这样的:第一步,固定证据,对侵权网页、截图、播放量、评论数及时进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存证;第二步,要求发布者和平台删除内容——依据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平台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步,通过诉讼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其中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反过来,如果你正想“挂”别人,先想清楚三点:其一,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住址、肖像等是否属于他人私密信息,未经同意公开就是侵权;其二,你发布的负面内容是否有确凿事实支撑,能不能经得起核实;其三,网络传播不可控,一旦扩散,你面对的不只是“删除+道歉”,还可能是赔偿。本案里双方都以为自己是“受害者”,却都踩了线——这正是网络冲突最常见的悲剧。

六、给内容发布者的三点提醒

第一,别拿“提醒大家”当挡箭牌。无论是“此人慎用”还是“避雷”,只要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或失实贬损,就可能构成侵权;公共利益抗辩不能覆盖捏造与泄私愤。第二,情绪上头时先“冷却”。本案双方最初都只是气不过,最终却要诉诸法院、删视频、公开道歉。发布前多冷静一分钟,能省去后续大量麻烦。第三,平台内容要有底线。把他人聊天记录、个人信息发到群里或网上,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可能触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乃至刑事责任的边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挂人”之前,先过一遍法律这关。

结语

一场半天的打零工,最后以删视频、公开道歉收场——没有人是赢家,但每个人都上了一课。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民法典赋予每个人的“护身符”,也是套在每个人头上的“紧箍咒”:你的“避雷”不能以伤害别人为代价,你的情绪也不能越过法律的边界。网络发言便宜,法律后果不便宜。当你想“挂人”的时候,不妨想想那位法官的话——用违法的方式发泄情绪,只会让自己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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