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的镜片凭啥卖1980元?——从丹阳镜片事件看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的法律红线
2026年10月,一则“建议售价1980元的眼镜片批发价仅30元”的话题冲上热搜。央视调查发现,部分宣称具有近视防控等高科技含量的镜片,批发价与普通镜片相差无几,零售价却能翻几十倍;商家还能自行决定贴什么商标、卖什么价位。10月18日晚,江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针对丹阳耀程光学、博大光学、多爱美眼镜、极采镜片等4家经营主体存在的镜片标识标签信息不规范、发布虚假广告等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通报,对媒体报道的某眼镜公司儿童近视防控镜片冒牌贴牌问题立案查处。一副小小的镜片,牵出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与消费者维权的多重法律问题。本文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梳理这场“眼镜风波”背后的法律红线。
一、事件回放:一张价签背后的暴利与乱象
丹阳是全国最大的眼镜片生产基地,全市年产镜片4亿余副,约占全国总产量的七成以上。据央视新闻报道,在丹阳部分批发商户中,一些宣称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微结构镜片批发价很低:一副折射率1.56、适配300度以内近视的多点离焦镜片,批发价仅30元;而在商家展示的“青少年近视管理镜片产品手册”里,同款镜片的零售参考价为1980元。商家介绍,采购商可以自行决定贴什么商标、卖什么价位,不少市场上卖几百上千元的防控镜片,其实都从这里采购。
比暴利更值得警惕的是功效造假与质量失守。央视调查的二十多家眼镜店中,部分宣称能够延缓近视增长、安全护眼的镜片缺少临床报告,有的包装上甚至没有标明厂名厂址;还有孩子佩戴宣称具有近视防控功能的微结构镜片后,近视度数不降反增。丹阳和厦门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在10月18日当天作出反应,通报立案调查。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已于今年6月印发《关于加强眼镜制配场所全链条计量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眼镜生产、配制、销售、维修等全链条的计量监管,规范眼镜制配市场秩序。监管的组合拳,直指这一行业的乱象根源。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镜片事件中最突出的违法线索,是“功效造假”。宣称普通镜片具有近视防控、延缓度数增长等功效,却没有临床依据支撑,这首先触碰的是广告法的红线。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情形,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均构成虚假广告。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此类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的罚则同样不轻。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镜片厂商而言,如果涉案宣传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罚款可能远超其违法所得。

三、价格欺诈的红线:明码标价与价格比较
30元的批发价卖到1980元,本身并不必然违法。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商品卖多少钱,原则上由市场说了算。真正越界的,是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7月1日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对价格欺诈作了细化。该规定第二条明确,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列举了八类价格欺诈行为,其中与镜片事件直接相关的至少有两类:一是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二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第十六条还专门规范了价格比较: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所谓“建议售价1980元”,如果只是厂商标注的参考价而非实际成交价,商家拿它做比较、暗示大幅优惠,就可能构成误导。
四、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请求权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是钱能不能要回来、损失能不能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真实情况。经营者虚假宣传镜片功效、隐瞒真实价格信息,侵害的正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因为镜片虚假宣传而购买,且该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经营者对理疗产品作虚假宣传、法院判决“退一赔三”的案件,明确彰显了对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
五、监管治理与合规启示
从监管层面看,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眼镜制配场所全链条计量监管,覆盖生产、配制、销售、维修全流程,重点是严查计量器具失准、杜绝数据偏差危害视力健康,这与镜片功效造假、标识不规范等问题形成治理合力。镜片事件说明,暴利本身不是原罪,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质量失守才是。
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的要义有三条:一是宣传要有依据,宣称近视防控等功效必须拿出临床报告和科学证据,没有依据的“黑科技”话术应当删除;二是价格要真实,明码标价、货签对位,用厂商建议零售价作比较时要如实标示,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三是标识要规范,厂名厂址、产品信息缺一不可,贴牌、冒牌更要不得。
对消费者而言,配镜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的正规门店,主动核实验光人员从业资质,警惕各类神化功效的“智能镜片、防控黑科技”,认准官方资质和临床依据;消费时妥善留存验光处方、消费票据、镜架镜片包装等凭证,一旦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三倍赔偿。
对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欺诈的认定与举证:需要证明经营者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行为、消费者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收集产品手册、宣传页面、聊天记录、价格标签等证据,是维权成败的基础。同时要注意,价格欺诈与虚假宣传可能发生竞合,消费者可以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路径主张权利。
结语
一副30元批发的镜片卖到1980元,考验的不只是商家的良心,更是监管的密度和法律的硬度。明码标价是底线,真实宣传是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容侵犯。随着全链条监管的落地和一批典型案例的指引,眼镜行业的高价迷雾终将被拨开,而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为每一次明明白白的消费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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