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办公被辞退,法院判了公司违法——从北京首例“AI辞退”案看解除劳动合同的边界
人工智能正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进入职场:写报告、做PPT、整理数据、起草文书,越来越多的工作场景里出现了AI的身影。与此同时,一个全新的问题摆到了法官面前——员工用AI工具辅助办公,公司能不能以“泄密”为由直接辞退?2026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不能。一家保险公司以法务人员将内部文件上传第三方AI平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这起被称为首例的“AI辞退”案,值得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位打工人细读。
一、案情回顾:法务经领导推荐用AI办公,反被以“泄密”辞退
吴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担任法务,负责合规稽查、风险核查等工作。2024年7月,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PPT制作及数据分析效率,她在公司领导推荐下,将自行整理加工后的公司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用于辅助办公。然而仅仅一个月后,2024年8月,保险公司突然向吴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理由听起来并不算牵强:吴女士身为法律合规部员工,签署过保密协议、参加过信息安全培训,负有高于普通员工的保密义务;她把公司稽核类内部文件上传至第三方AI平台,而平台会收集、留存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迭代,存在信息泄露、被第三方窃取的重大风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据此,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吴女士则针锋相对:自己并无泄密的主观故意,使用AI工具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上传的数据表已经过整理加工,并非公司核心保密信息;此次操作并未造成公司信息外泄或经济损失等现实后果;更重要的是,公司从未出台过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办公的制度规定,也未开展过AI工具合规应用培训。她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并要求支付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及工资损失。
二、判决结果:违法解除,撤销告知书、继续履行、补发差额
针对“用AI办公是否构成泄密、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一争议焦点,朝阳法院经审理作出认定。最终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撤销其向吴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向吴女士支付因违法解约产生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工资损失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裁判逻辑:三个理由为何站得住

法院的裁判理由层层递进,对“用AI算不算泄密”“公司能不能因此辞退”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第一,“主观故意”是公司自己定的门槛。法院查明,吴女士使用第三方AI工具系经公司领导推荐,核心目的是辅助完成本职工作、优化工作成果,并无恶意窃取、泄露公司信息的主观故意。而这家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将“主观故意”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前提。既然公司自己把门槛设在“主观故意”,员工在领导推荐下的正常工作行为显然迈不过这道门槛——公司不能一边规定“故意才违规”,一边把无意的合规使用也解释成违规。
第二,没有禁止性规则,就不能事后定罪。保险公司虽然制定了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所有内部规章制度均未明确禁止员工使用第三方AI工具辅助办公,也没有针对AI办公场景出台专项合规规则、操作规范;公司未针对AI工具使用开展任何专项培训,未向员工明确告知该类办公行为的合规风险与禁止要求。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无权事后单方认定员工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事先划定的红线,而不是事后补上的口袋,这一逻辑在劳动法上至关重要。
第三,泄密要有事实和损害,不能只靠“风险推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吴女士上传至AI平台的文件属于法定或制度界定的核心保密信息,也无法证实该行为造成了公司信息外泄、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等实际危害后果。法院明确指出,仅以AI平台存在数据留存的通用规则,推定存在泄密风险,不足以认定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风险不等于后果,可能性不等于事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么重的处分,必须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撑。
四、法律拆解:AI办公、保密义务与规章制度的边界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它触碰了劳动法在AI时代的多条边界:保密义务的边界、规章制度的边界、解除权的边界。
边界一:什么才算“泄密”。员工的保密义务通常来源于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约定,但“违反保密义务”不等于“把文件交给AI”。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须以盗窃、披露、违约披露等行为为前提。落到个案,至少要看三点:上传的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或制度明定的涉密信息;员工是否明知或应知该信息属于保密范围;行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害。本案中,吴女士上传的是自行整理加工后的稽核问题数据表,公司既未证明其属于核心保密信息,也未证明造成实际后果,泄密的指控自然难以成立。
边界二:规章制度要过三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前提是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除了程序关,还有内容关:制度条文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到什么都往里装;处分要与行为严重程度相当,把使用AI办公一律定性为严重违纪,若无明确依据,很难通过合理性审查。本案中公司制度恰恰输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和“未告知、未培训”这两点上。
边界三:解除权在谁手里举证。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0号进一步明确,判断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载明的依据和事由为准,超出通知载明事由另行提出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以“泄密”辞退,就要自己拿出确实泄密的证据;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边界四:违法解除的代价。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本案中吴女士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仅要恢复劳动关系,还要补发解除期间的年终奖差额、绩效工资、工资损失,违法解除的账单并不便宜。
五、数据合规的另一面:企业该补的课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否定的是“以泄密为由的违法辞退”,并不是说员工向外部AI平台上传公司文件毫无风险。恰恰相反,AI工具的数据处理逻辑决定了,上传到第三方平台的文字、表格、数据可能被平台留存并用于模型训练,这对企业构成真实的数据合规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训练数据、内容安全等提出管理要求;就企业内部而言,员工把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招投标材料等敏感内容喂给外部AI,还可能触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合规义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正因如此,企业正确的做法不是事后一刀切辞退,而是事先把规则立起来:细化涉密信息清单,明确禁止录入、上传AI平台的核心数据范围;制定AI工具使用管理办法,划定合规使用边界;常态化开展数字办公合规培训,让员工知道红线在哪里。
六、给企业和员工的启示
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件是一面镜子。第一,规则要走在技术前面:员工用AI办公已是常态,与其等出了事再定性,不如提前出台明确的AI使用规范;第二,制度要过得了审查:禁止性规定必须具体、明确、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笼统的信息安全规定很难支撑解除决定;第三,解除要留得住证据:认定泄密要有事实依据和损害后果,靠风险推定和平台通用规则在法庭上站不住脚。对员工而言,也有几条可操作的提醒:主动了解公司关于数字化办公和保密的制度,不把明显属于核心机密的信息上传外部AI平台;确需使用AI辅助工作时,对敏感信息做脱敏处理,并保留领导批准、工作留痕等证据;一旦遭遇以泄密、违规为由的辞退,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主张二倍赔偿金。
结语
AI正在改写职场的协作方式,也在考验劳动法的适用智慧。北京这起“AI辞退”案的判决传达的信号很清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不能靠模糊的旧制度一刀切处理;辞退是最重的处分,必须建立在明确的规则和扎实的证据之上。对企业,规则前置才是真正的合规;对员工,合理使用AI提质增效,是时代给的权利,也应当是受保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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