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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的"法律账"——政采"四类"专项整治收官窗口下的合规警示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5 11:02:21点击:0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走到市场端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违规行为的高发地带。2026年6月,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按部署,延伸核查10月15日前完成,处理处罚11月30日前完成——眼下正是收官窗口。对常年参与政采项目的企业来说,这个时间点值得停下来算一算: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要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一、专项整治盯上“四类”问题:治理逻辑与执法节奏

先看整治对象。三部门2026年专项整治通知明确聚焦“四类”行为: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检查重点包括: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转嫁费用;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资质谋取中标;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这套整治并非首次。2025年三部门已开展过一轮,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决定2026年继续推进,官方表述是“巩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执法节奏分自查、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几个阶段:检查发现线索后,财政部门延伸核查,依法向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完成后进入处理处罚环节。延伸核查10月15日前完成,处理处罚11月30日前完成。

对法律人来说,这轮整治的信号值得注意:政采合规从“事后应对”转向“专项高压”,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不仅面临行政处理,线索查实还可能移送公安,构成刑事犯罪。再按过去的“野路子”操作,代价将成倍放大。

二、围标串标的法律认定:行政规则里的“红线清单”

围标串标不是模糊概念,法规列得很具体。先看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列举了恶意串通的情形: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再看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两套规则放在一起看,认定逻辑是一致的:招投标制度要求每个投标人独立决策、独立编制、独立报价,任何让多个投标主体“步调一致”的安排,无论形式多隐蔽,都在红线之内。实务中常见的“一人控制多家公司围标”“借用资质陪标”“标书出自同一份模板”“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分别对应上述条文的不同情形,查处时往往数条并用。

围标串标、虚假投标法律代价概念插画:投标箱、放大镜检视标书、红色警戒线与断裂锁链

三、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代价的升级路径

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的代价是分层的,从行政处理一路升级到刑事处罚。

第一层是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注意,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参加是“并处”关系,不是可选项——处罚通常同时叠加。

尤其要提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连锁后果。这一记录会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供应商此后参与政采项目处处受限;对部分行业而言,失信记录还会传导到资格审查、融资授信、商业合作等环节,影响远超罚款本身。

第二层是刑事责任。围标串标达到一定规模,就从行政违法升级为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串通投标罪。

什么是“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中标项目金额达四百万元,就已越过刑事立案门槛,无需再讨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还要注意行刑衔接。专项整治由财政部门牵头检查,但通知明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处理处罚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没有“隔离带”,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涉案人员将面临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企业商誉和经营连续性遭受的冲击,远超一纸罚单。

四、典型案例里的“代价账”

处罚规则是抽象的,落到具体案件上才看得清代价的分量。

先看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处理案例。中国政府采购网2025年12月公布的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中,R公司、D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串通,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典型意义在于:供应商应当依法、诚信、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而进行恶意串通。

再看行政通报的尺度。山西省住建厅2026年1月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某县雨污分流管网项目,A公司借用B、C、D公司资质陪标并中标,被法院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A公司被取消二年投标资格,B、C、D公司分别被处以18万元至29万元罚款。借用资质的一方与出借资质的一方,一个不落全部买单。

刑事判例的代价更直观。成都温江区法院2026年9月审结的一起案件,被告人陈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标书实施围标,法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33万余元依法追缴。宁德市法院与市发改委2026年7月联合发布的惩治串通投标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郑某丕因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5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央广网2026年9月报道的一起案件中,一名19岁初中文凭男子操控5家企业投标,涉案中标金额达30亿元,最终按串通投标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的立案阈值,在这类案件中只是起点。

这些案例的共同规律:围标串标一旦查实,行政上罚款、禁入、失信记录叠加,刑事上自由刑与罚金并罚,违法所得全额追缴,出借资质、配合陪标的一方同样难逃责任。所谓“法不责众”,在招投标领域并不成立。

五、合规启示:收官窗口期怎么做

对政采市场的参与者,眼下正是自查整改的好时机。

对供应商,核心是守住“独立”二字:投标文件独立编制、独立盖章、独立报价,不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模板编制不同公司的标书,不从同一账户转出多份保证金;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价格、技术方案要能证明各自独立决策,避免因“异常一致”被认定串通;不借用资质投标,也不出借资质供他人陪标,资质借用双方都是处罚对象。企业内部应建立投标合规流程,保留决策记录、报价测算底稿等过程材料,既是合规证明,也是日后应对调查的自证证据。

对代理机构,收费合规和信息保密是两条底线:不得违规收取标书费、服务费以外的费用,不得向特定供应商泄露其他投标人信息或授意修改投标文件。代理机构是专项整治的单独一类检查对象,乱收费、泄露信息同样面临处理。

对采购人,资格条件的设定要经得起审查:不得以注册地、所有制、经营年限、规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需求要指向功能而非特定厂商,评审标准要客观量化。差别歧视条款是专项整治第一类问题,采购人合规审查同样不能缺位。

从律师执业角度看,这轮整治也带来三类业务机会:一是合规咨询,帮助供应商、代理机构建立投标内控体系;二是应对调查,在延伸核查、处理处罚程序中代理陈述申辩、听证;三是刑事辩护,串通投标罪案件从侦查阶段介入,围绕“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共同犯罪”“违法所得认定”展开辩护。读懂规则、算清代价,都是专业价值所在。

结语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公共资金,一头连着市场公平。三部门连续两年开展“四类”专项整治,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不再是“行业潜规则”,而是行政、刑事双线追责的违法行为。延伸核查的截止日期就在今天,处理处罚的倒计时也已开启。对市场主体而言,最好的应对不是事后补救,而是把合规变成投标的标配动作——独立决策、如实申报、留痕自证。算清这笔“法律账”,比任何投标技巧都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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