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四类”整治收官战:从三部门专项行动看政府采购合规新红线
政府采购这块蛋糕有多大?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3.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4%。钱多、链条长、参与主体杂,问题也随之而来:有的采购文件里藏着只给本地企业留的门槛,有的代理机构变着花样收费,有的供应商用假证书糊弄评标,还有的几家投标人其实是一伙的。2026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把这些问题打包成“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发起了三年整治的收官之战;与此同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修订同步推进。对每一家想拿政府订单的企业来说,这一年的政策信号必须读懂。
一、“四类”整治到底查什么
2026年6月8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这项整治从2024年起启动,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6年是收官之年,要求“攻坚势头不松、力度不减、标准不降”。
所谓“四类”,指的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通知把每类行为的典型形态都点透了: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用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搞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
整治不是走过场,时间表排得很细:6月30日前完成代理机构筛选名单,7月15日前完成自查,8月15日前书面审查,9月15日前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核对保证金和服务费收取情况,10月15日前对采购人、供应商的违法违规线索延伸核查,11月30日前作出处理处罚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12月31日前形成三年整治总报告。财政部直接对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检查,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分级实施。
二、厦门四起典型案例里的“隐形红线”
整治的威慑力,最终要落到个案上。2026年9月,厦门市财政局公布了四起政府采购违法典型案例,把四类行为各打了一个样。
第一起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部分管理人员学历证书、红十字救护员证、垃圾分类相关证书以及物业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经财政部门核实均为伪造或变造,被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起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A公司用来投诉的证明材料,竟是B公司严格保密的投标材料,A公司无法对证据来源作出合理说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入政府采购。
第三起指向评审专家。评审专家A在评审区域出入口附近与专家B异常交流,评标过程中向对方提及两家供应商名称,还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向中标供应商泄露了评审结果,最终被警告、罚款并责令退还评审费。第四起是典型的串通投标:A公司与L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文档属性作者一致且为特殊署名,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甚至完全一致,更关键的是,项目招投标期间L公司的投标代表在A公司缴纳社保,两家公司对串通事实均予承认,被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这四起案例的警示点各不相同:对供应商来说,证书、业绩、声明函这些“纸面材料”是诚信底线,造假一次,禁入一年起步;投诉是权利,但证据来源必须合法,用对手的保密文件“举报”别人,自己先出局;对评审专家来说,评审纪律不是摆设,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的后果远比退还评审费严重;而社保关系、文件属性、报价规律这些电子痕迹,恰恰是串通投标最难掩盖的破绽。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界线
“四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完整梯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人恶意串通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领域的罚则同样明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第五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则分别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视为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具体情形——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保证金同账户转出、委托同一人编制标书这些现象,法律上直接“视为”串通,不需要再证明主观合意。
刑事责任是这根红线的最远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的自由刑不算重,但它往往与行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交织。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绍兴的陈某某等人通过挂靠多家公司围标、收买评标专家,中标重大建设工程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最终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最高955万元。专项整治通知也明确: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会“过期”,刑事记录不会。
四、两法大修:制度层面的深层变化
专项整治治的是存量问题,修法管的是长远规则。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同日接受审议的还有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两法同步修改,在政府采购领域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有三个:一是适用范围扩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被纳入本法,按简易采购制度执行,补上了“小额采购没人管”的漏洞;二是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直指实践中“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的积弊;三是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从制度上压缩差别歧视条款的生存空间。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聚焦整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明确加大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中标后履约环节的全过程监管。6月26日至7月25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仅中国人大网就收到515人次提出的1707条意见。
把整治和修法放在一起看,逻辑是一致的:先以专项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再以修法把治理经验固化为制度。通知里还专门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靠电子痕迹和大数据找问题,将成为政府采购监管的新常态。
五、给四类主体的合规启示
对供应商,最要紧的一条是别碰“纸面造假”和“陪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每一项都可以被追溯到颁发机构或原始记录,伪造的成本远低于中标的收益。所谓“陪标不罚”早就是过时的侥幸——电子投标文件的作者属性、投标代表的社保记录、保证金的转账路径,都是现成的证据链。中标靠实力,而不是靠剧本。
对采购人,要管住“量身定做”的手。用注册地、经营年限、规模指标卡供应商,看似聪明,实则是通知点名的重点整治对象;采购需求应当客观、完整、可验证,评审标准应当与需求实质性对应。对代理机构,收费要合规、退保证金要及时,自查报告和项目资料要经得起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严守纪律是职业底线,评审现场的一言一行都在录音录像之下,向任何一方透露评审情况都可能终结执业生涯。
结语
从3.3万亿元的市场规模,到“四类”专项整治的收官攻坚,再到两法同步大修,2026年的政府采购领域正在经历一次系统性重塑。对守法经营的企业,这是一次公平竞争的利好——隐性壁垒在拆除,造假者、围标者在出局;对心存侥幸的参与者,这是必须警醒的倒计时——行政处罚的轻罚时代正在过去,刑事追责和智能化监管已经把侥幸的空间压缩到几乎为零。政府采购拼的是产品、服务和诚信,这一点从未像今年这样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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