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木房”还是“猪圈”?一场历时八年的强拆赔偿之争
一栋190.8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政府拆迁时按每平方米700元核算,法院判赔时却按"猪圈"标准每平方米100元计算,两笔账差了约十一万元。202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陕西勉县周贵安等五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提审这起行政赔偿案,定于10月12日下午在最高法第四法庭开庭。
八年维权,五次诉讼,检察监督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终于到了最高审判机关。这起案子之所以引发关注,不只是因为"猪圈"两个字刺眼,更因为它触碰了行政赔偿里一个根本问题:房子被违法强拆了,到底该按什么标准赔?
一、事件始末:八年维权路
2015年,阳平关至安康铁路增建第二线工程在勉县开展征地拆迁,周贵安、王润琴家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当年5月21日的《阳安二线汉中段征地拆迁登记表》载明,其房屋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檐高3.1米,备注栏写着一个"猪"字。
房屋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3月29日,勉县政府、新铺镇政府组织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周贵安一家起诉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7行初26号行政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个"违法"认定是后面所有故事的前提。
确认违法之后,赔偿之诉又走了两轮:2020年12月15日,汉中中院一审判决赔偿六十余万元;202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5月13日,陕西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此后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程序,2025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5年9月20日,最高法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二、核心争议:房子该按什么标准赔
争议的焦点,是这190.8平方米到底算什么。政府核算时,按"征迁房屋类"砖木二类标准,每平方米700元;而法院一二审判赔时,依据登记表备注里的"猪"字,把其中190.8平方米按"猪圈"即附属设施的标准认定,每平方米100元,两者相差约十一万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检察机关在监督中走访了当地建设部门经办人员、镇纪委书记、当年施工人等,多人证实周家房屋按砖木二类核算。更直观的对照是邻村同组村民周贵军家:同一工程征收,其178.52平方米、檐高不足3米的房屋在另案生效判决中按每平方米750元获赔——比周贵安家檐高3.1米的房子高出七倍半。房屋条件更差、赔偿反而更高,"同案不同赔"的落差一目了然。
行政机关主张该房屋系违章建筑的"猪圈",但登记表上,房屋明确列在"征迁房屋类"的砖木结构项下,而不是"拆迁附属物类"的猪圈项下;拆迁核算表也按砖木二类700元每平方米计算。所谓"猪圈"说法的证据基础,恰恰只有备注栏那一个字。
三、检察机关为什么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到本案:其一,涉案房屋登记性质与核算标准自相矛盾——登记在房屋类、按砖木二类核算,判决却按附属物"猪圈"认定;其二,行政机关主张违章建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其说法与登记表记载相悖;其三,同类房屋在另案中按明显更高的标准获赔,本案未获同等待遇。
这里有必要多说一句检察机关的角色。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受理申诉,还可以依职权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或逾期未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本案正是走了这条路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陕西高院未采纳,案件由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终促成提审。
四、法律怎么定行政赔偿标准
违法强拆的赔偿,法律依据在国家赔偿法。该法第四条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但"直接损失"怎么算,过去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把口径统一了: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换句话说,违法强拆的赔偿底线,不能低于合法征收本来该给的补偿——否则违法者反而"赚了",守法者反而吃亏。
如果按合法征收来算,赔偿范围又包括哪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四条则要求,对未登记建筑,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是不是违建"是要先调查认定、拿出依据的,不是征收时随手在备注栏写个字就算数。
回看本案,政府核算按砖木二类、登记在房屋类项下,这本身就说明在征收环节,它没有被认定为违建猪圈;到了赔偿环节反而被降格认定,显然与上述规则的精神相悖。这也是最高检抗诉和最高法提审要解决的问题。
五、程序路径:行政赔偿怎么打
对普通被征收人来说,本案展示了一条完整的维权路径,值得记住。
第一步,先确认违法。强拆是否合法,是赔偿的前提。可以直接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本案即如此),也可以在请求赔偿时一并主张。
第二步,主张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第三步,穷尽再审与检察监督。对生效判决不服,先申请再审;再审无果,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本案由省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提审,正是这条程序的完整演示。
需要提醒的是,检察监督不是"翻案"的万能钥匙,它只针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但它是行政案件中非常现实、有效的救济补充,尤其适合"程序走尽、裁判存疑"的情形。
六、启示:房子之外的事
对普通被征收人:征迁登记表、核算表、评估报告这些第一手材料,可能影响几年后每一块钱的赔偿,务必留存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同类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可以对比的,"同案不同赔"恰恰是发现问题的线索;维权周期可能很长,本案历时八年,需要有耐心,也要善于使用检察监督等非常规通道。
对政府和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环节的登记、认定、补偿核算必须严谨留痕。"猪圈"之争看似一个字的疏漏,背后是认定程序失范。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是法定义务,含糊其辞的标注,最终可能在赔偿诉讼中付出更大代价。
对律师:行政赔偿案件的实务空间在"标准之争"——违法赔偿不得低于合法补偿这一规则如何落地,同类案件如何援引对照,检察监督程序如何启动和推进,都是值得深耕的方向。本案如果最终改判,其说理路径大概率会成为行政赔偿领域的标志性案例。
结语
一栋房子被强拆,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赔偿按"猪圈"算,是对这种违法的二次伤害。好在这起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已经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手里。10月12日的开庭,等的不只是周贵安一家的一笔赔偿款,更是"违法强拆要付出代价、赔偿标准要有底线"这一规则的具体化。法律不是抽象条文,它往往就写在这样一间"猪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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