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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抢标还是“内卷式”踩雷?——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新规解读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7 03:19:44点击:2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新规解读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新规解读:金色天平与法槌、低价标签坠入裂缝的概念插画

“一块钱中标”“零元中标”——这些听起来荒诞的报价,在政府采购领域并不鲜见。有些供应商报出远低于成本的价格抢下项目,中标后又以“成本测算失误”“无法履约”为由弃标,或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买单的是采购质量、财政资金和其他诚信经营的竞争者。

2026年2月1日,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正式施行,为这类“内卷式”低价竞争立下明确标尺。半年多来,治理仍在持续加码:2026年9月,内蒙古出台新规进一步整治低价竞争;广东、湖北等地陆续公布弃标处罚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本文结合新规、法条和真实案例,把“异常低价”这件事讲清楚。

一、为什么要向“低价”亮红灯

先澄清一个观念:政府采购从来不是“越便宜越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方法有两种——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的前提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也就是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比价格,而不是单纯比谁报得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更是明确: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可以中标,“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从一开始就把“低于成本报价”挡在了中标门槛之外。现实中之所以乱象频出,是因为“成本”是个难以量化的概念,过去缺乏可操作的触发标准,导致一些供应商钻空子:先以超低价抢标,中标后再想办法“找补”——要么弃标逃避,要么降低质量压缩成本,要么中途要求加价。这些做法带来的风险有三重:一是产品质量风险,以次充好直接损害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履约风险,报价低到无法覆盖成本,供应商要么跑路要么违约;三是财政资金风险,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钱花出去了,东西却不到位。

二、新规的“标尺”:四类情形触发审查

财库〔2026〕2号文最核心的贡献,是把“异常低价”从模糊概念变成了可操作的“标尺”。通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第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50%;第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的50%;第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第四,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前三项是“刚性”数字标准,只要触碰就必须启动审查;第四项是授权评审委员会的专业判断,给无法用数字衡量的情形留了出口。同时,采购人还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把第一至第三项的标准从严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65%——也就是说,采购人可以把审查门槛调得更高、更严。通知同时压实了评审委员会的责任,要求其在评审中及时识别并处理异常低价问题。

三、审查程序怎么走

触发审查不等于直接出局,而是给供应商一个“自证清白”的机会。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一思路与工程招标领域一脉相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同样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对供应商而言,异常低价审查的核心是“说清楚为什么这么低”——比如自有货源优势、工艺创新带来的成本节约、战略市场布局等;说不清楚,报价再低也过不了评审关。

四、低价中标后“弃标”的代价

更让监管者头疼的是另一种情况:报价时“勇气可嘉”,中标后“人间蒸发”。这类情形在各地执法实践中已有真实案例。

2026年5月,广东省财政厅公布八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即系供应商中标后提交《弃标函》,以“近期外部环境限制、内部生产能力受限、投标成本核算失误”等理由放弃中标。广东省财政厅明确指出: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审慎评估自身履约能力,理性报价、郑重承诺;一旦中标,必须严格履行中标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弃标。

2026年8月,湖北监利市章华小学食堂改扩建工程的中标供应商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导致项目无法履约,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招标。一弃了之,不仅耽误采购进度,供应商自己也逃不掉法律责任。

依据何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责任: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列举的违法情形,专门针对“低价抢标、中标弃标”这种失信行为。

监管还在进一步收紧。2026年9月,内蒙古出台新规整治“内卷式”低价竞争: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原则上不得安排预付款;对于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支付进度严格与履约进度和验收情况挂钩;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者未按合同履约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对各方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对供应商而言,最要紧的是告别“低价赌博”心态。报价前应当认真核算成本、评估履约能力,把价格建立在真实成本之上;如果确有成本优势,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说明理由并准备证明材料,以备异常低价审查;一旦中标,必须诚信履约,切勿动“弃标”“偷工减料”的歪脑筋——罚款、不良记录、一至三年禁入的代价,远高于一笔订单的价值。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提前落实异常低价审查条款,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定触发标准(在法定幅度内从严);对触发审查的供应商组织好书面说明环节;中标后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对异常低价中标的项目可参照“分期验收、分期支付”的做法,守住财政资金安全。

对评审专家而言,新规压实了“及时识别并处理异常低价”的审查义务,评审中不能对明显畸低的报价视而不见,应当依法启动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说明,并如实记录评审过程。

结语

财库〔2026〕2号文的意义,不在于“多管低价”,而在于把政府采购拉回“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轨道:让质量、服务和履约能力成为竞争的真正筹码,而不是谁胆大谁报价低谁赢。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来说,这是一次重新理解游戏规则的机会——低价抢来的不是订单,可能是列入失信名单的罚单。理性报价、诚信履约,才是政府采购市场上最稳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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