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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AI时代的司法"标尺"来了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3 07:52:19点击:17

最高法涉人工智能司法解释-AI司法天平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被业界称为AI纠纷审理的“标尺”。

《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24条,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治理结合”的理念,既依法规制滥用AI的违法乱象,也旗帜鲜明地支持科技创新。

一、三大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支持创新、筑牢安全

《意见》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

  • 以人为本:把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等基本民事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维护AI时代人的尊严与主体地位;

  • 支持创新发展:以包容审慎态度平衡权益保护与技术产业发展,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环境;

  • 筑牢安全防线:根据AI在不同场景下的风险大小依法准确认定责任,并区分通用与专用、开源与闭源模型的技术差异合理划分责任。

二、规制AI侵权:聚焦人格权、个人信息与消费者权益

《意见》明确涉AI侵权的归责原则: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免在技术发展初期就让企业背负过重责任。重点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

  • “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未经同意利用AI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或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速,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乃至名誉权的侵害;

  • “网络开盒”“人肉搜索”:规制利用AI刺探、泄露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 个人信息与训练数据: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未明确拒绝且未超出合理边界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须取得同意;

  • “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同一商品利用算法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AI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 人格权侵害禁令:《意见》第8条将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引入AI场景,有现实紧迫危险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实物为载体的AI产品责任(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以及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三、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鼓励创新与保护权利相平衡

《意见》从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作出规定,区分基础模型、开源软件、智能终端等不同类型企业的责任边界,强调训练数据来源可追溯、开源风险披露、数据权益保护等关键义务。

四、完善审理程序:技术查明与惩治违法并重

针对AI案件技术性强、专业度高的特点,《意见》探索完善事实查明与证据审查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对AI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负有核实说明义务;规制利用AI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机制与配套保障

围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案例指导与审判监督、部门协作及国际司法交流等作出部署。

写在最后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AI不再是“法外之地”。对普通用户而言,换脸、仿声、开盒等行为有了明确的追责依据;对企业和开发者而言,合规边界更加清晰——创新被鼓励,但底线不可破。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稿及《意见》全文、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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