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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 “自愿放弃社保” 声明,离职还能要经济补偿?法院这么判!

作者:杨景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6-02-04 09:32:37点击:5

    打工人注意了!入职时为了多拿点工资,跟公司签了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的声明,后来又以公司没交社保为由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这个困扰很多劳动者的问题,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件核心情况:自愿弃保后辞职,要求补偿引纠纷

    某劳动者入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劳动者签署了一份《声明》,明确表示自愿请求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相关社保费用随补助一并发放。

    在职期间,公司确实未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仅支持了工资诉求,劳动者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8条、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2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23)京010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二中院(2024)京02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

再审:北京高院(2025)京民申2181号民事裁定



二、法院裁判结果:弃保声明无效,公司需付经济补偿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最终法院作出了明确裁判:

    1.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但驳回了经济补偿等其他诉求;

    2.二审法院改判,维持工资支付的判决,同时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劳动者的再审申请,认可二审判决结果。

    核心结论: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 “自愿放弃社保” 声明无效,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三、裁判背后的法理: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很多人会疑惑,明明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为什么法院还支持经济补偿?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很关键:

    1.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设立的强制性制度,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

    2.弃保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放弃缴纳社保,本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或承诺自始无效;

    3.劳动者弱势地位需考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议价弱势地位,所谓的 “自愿放弃”,很多时候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而被迫作出的选择,并非真实意愿的体现。

    因此,无论是否有放弃社保的约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相关劳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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