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确认类: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最直接证据,如案例中若配偶共同签署保证合同,可直接认定共债);
配偶事后出具的追认函、承诺书,或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明确表示 “愿意共同承担债务” 的沟通记录(需留存原始载体,避免删减聊天内容)。
行为推定类:
配偶参与债务履行的证据,如共同接收借款资金(双方银行卡收款记录)、共同归还部分债务(转账备注 “还 XX 共同欠款”);
配偶以夫妻名义参与债务协商的证据,如陪同签字、在债权人催收时共同回应(需有录音、录像或见证人证言佐证)。
(二)证明 “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证据
生活消费凭证:
借款发生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于房屋租金、房贷、水电燃气费、子女学费、老人赡养费、日常购物、医疗支出等生活开支的转账记录、发票、缴费单据(需注意时间与借款时间匹配,证明资金流向与生活需求直接关联);
若债务金额较小(如几千至几万元,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判断),可直接主张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此时债权人无需额外举证用途,由否认方承担反驳责任。
(三)证明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共同生产经营” 的证据
共同生活用途证据: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置房产、车辆、家电等大额资产的合同、付款记录(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夫妻为共同买受人,且借款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旅行、装修房屋、举办婚礼等共同生活场景的消费凭证(如旅行合同、装修合同、婚礼支出发票等)。
共同生产经营用途证据(重点参考案例中法院否定 “共同经营” 的关键 —— 需证明 “配偶以个人身份参与经营”):
配偶在债务人经营的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等职务的工商登记信息(需补充 “实际参与经营” 的证据,如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业务合同、财务报表,避免仅以 “法定代表人身份” 举证,如案例中仅证明配偶曾任法定代表人,未证明实际参与,法院未认可);
配偶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业务对接、资金管理的证据(如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参与商务谈判的录音 / 录像、签署的业务文件);
债务资金直接用于公司经营的流水记录(如借款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或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缴纳税款等,需备注 “公司经营用款”);
夫妻双方共享公司经营收益的证据(如公司分红转入双方银行卡、共同使用经营收益购置家庭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