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逃无固定期限合同?最高法新规堵死 8 条路!
2025 年 9 月 1 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落地,给企业用工划下了清晰红线。此前,不少企业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想出各种 “花式操作”,但新规通过明确反规避条款,让这些操作大多成了 “绝路”。今天就从法律视角,拆解企业常见的 8 种规避误区,再聊聊唯一的合规 “生路”,帮大家吃透新规要点。
先搞懂:啥情况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企业遇到这 3 种情况,除非员工主动要求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1.“十年老员工” 款: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相当于从 “新人” 熬成 “元老”,法律直接赋予 “长期保障权”;
2.“双十限定” 款: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企改制重签合同时,员工满 10 年工龄且距退休不足 10 年,这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条款,现在实务中较少见;
3.“两固定转无固定” 款:连续签 2 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 3 次续签就得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这是企业规避的 “重灾区”,新规重点打击的就是这类操作。
企业为啥总想着 “躲”?其实是误解!
很多企业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核心是两个顾虑,但其实都是 “想多了”:
误区 1:觉得是 “终身制铁饭碗”,员工不辞职就能干到退休。
真相: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只要员工出现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形,企业照样能合法解除,和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几乎一样,唯一区别是没有 “到期自动终止” 的节点。
误区 2:担心用工成本涨、管理变僵化。
真相:企业真正怕的不是 “解除难”(固定期限合同解除也不简单),而是怕没了 “到期不续签” 的选项,没法淘汰绩差员工、调整人员结构。但只要做好绩效管理、建全规章制度,这些问题完全能通过合规方式解决,而非靠 “规避合同”。
8 种规避操作全失效!新规直接 “堵死路”
实务中,企业为躲 “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想出各种办法,但新规和各地司法意见早已备好 “反制措施”,以下 8 种操作现在全是 “坑”:
1. 让员工先辞职再入职,工龄 “归零”
操作:员工快满 10 年工龄,或快签第二次合同时,企业用调岗、降薪施压,逼员工 “主动辞职”,隔一两个月再重新入职;甚至签 “买断工龄” 协议,切断 “连续工作” 记录。
法律反击:各地早就明确这是 “恶意规避”!广东 2008 年就规定这种行为无效,工龄和合同次数连续算;深圳更严格,除非员工因严重过错被解雇,否则离职 6 个月内重签,工龄必续算;北京 2024 年的解答也强调,逼员工离职再重签,工作年限不算断。
2. 换 “马甲公司” 签合同,假装 “不同单位”
操作:企业设多家关联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内容、管理方都不变,但合同轮流跟不同关联公司签,想绕开 “同一用人单位” 的要求。
法律反击:2008 年广东、北京就明确,这种 “换马甲” 算规避,工龄和合同次数连续算;新规第十条更直接规定,员工没换岗位、场所,企业只换签约主体的,合同到期即视为 “连续签两次”。法院还会查公司间是否 “人格混同”(业务、人员、财务混在一起),想蒙混过关难了。
3. 注销原公司,“复活” 新公司重签
操作:比 “换马甲” 更极端 —— 直接注销原公司,原地开一家新公司,让员工跟新公司重签合同,以为能彻底切断关联。
法律反击:北京高院明确,只要新公司经营内容、员工工作地点 / 内容没实质变化,工龄和合同次数照样续算。这种操作成本极高(注销、新注册都要花钱耗时),还落得 “规避法律” 的名声,纯属 “伤敌八百自损一千”。
4. 合同到期不续签,只签 “延期协议”
操作:第一次合同到期后,不签第二次合同,只跟员工签《延期协议》(比如延半年),觉得 “只是加戏,不算新合同”。
法律反击:各地标准虽有差异,但新规已统一底线:
新规第十条明确,延期累计满 1 年的,到期即算 “连续签两次”。想靠 “延期” 躲合同,现在至少满 1 年就会被认定为违规。
5. 第二次合同到期,直接发 “终止通知”
操作:企业觉得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就能终止”,所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直接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 “按契约精神办事”。
法律反击:新规落地后,这条路彻底走不通!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企业不得拒绝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强行终止,就是 “违法解除”—— 员工可要求 2N 赔偿(2 倍经济补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6. 把员工转成 “劳务派遣”,假装 “不是自己人”
操作:员工快满 10 年或快签第二次合同时,企业先终止劳动关系,再让员工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然后把员工 “派遣回原岗位”—— 工位、工作内容都没变,只是身份从 “正式工” 变 “派遣工”,想实现 “去员工化”。
法律反击:这是典型的 “逆向派遣”,广东 2008 年就认定为无效!法院会 “穿透审查”:如果企业用派遣不是为了满足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岗位需求,而是为了躲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工龄和合同次数照样续算。
7. 合同到期不续签,想钻 “司法解释 bug”
操作:第一次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干活,企业不签书面合同,想靠旧规 “视为按原条件履行,企业可随时终止” 的条款,躲掉 “第二次合同”。
法律反击:新规直接 “打补丁”!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工作超 1 个月,企业没提异议的,员工可强制要求 “按原条件续订合同”—— 相当于企业 “装聋作哑” 超过 1 个月,就被法律强行 “签下第二次合同”,反而弄巧成拙。
8. 合同里藏 “自动续延条款”,悄悄用工
操作:第一次合同里加一条 “到期自动续延”,比如 “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延 1 年”,觉得这样不用 “明着签第二次合同”,就能悄悄继续用工。
法律反击:新规第十条直接戳破:合同到期自动续延的,续延期满即视为 “连续签两次”。法律早把 “自动续延” 算进 “合同次数”,企业以为的 “岁月静好”,其实是在给 “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攒条件。
新规留了 1 条 “生路”!企业别错过
虽然 8 种规避路全被堵死,但最高法也给企业留了合规空间: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满 1 年以上,才算续订”—— 这意味着,第一次合同到期后,企业若对员工去留有犹豫,可先协商延长 “364 天以内”,这段时间不算 “第二次合同”,相当于给了企业一个 “观察期”。
比如:第一次合同到期,企业觉得员工表现还不错,但不确定长期是否合适,就可以签个 “延长 3 个月” 的协议,这段时间里可以进一步考察,既合规又灵活,比冒险规避划算多了。
新规落地后,企业用工的 “合规红线” 更清晰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路基本被堵死,唯有正视法律、做好合规管理,才能真正降低风险。如果想深入了解新规细节,也可以关注专业劳动法课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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